协议内容. 1、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市政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乙方在施工前如有分包,须按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人员证书,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到市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备案手续,或得认可后报监理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 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以及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落实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 执行安全教育制度。 4、 乙方必须认真落实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进场安全生产规定交底和教育,增强安全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 5、 乙方在工程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专业强制性规定),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深基坑、大型设备吊装、大型模板、超高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必须经建交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具评审报告后方可实施。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实行“四牌九图”的制度,即:文明施工标志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管线连续无事故累计数牌、施工铭牌、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临时通道、临时排水、封启排水管道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公用管线分布图、安全、警告警示牌平面布置图。更新改造施工现场乙方应配备施工铭牌、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等。 8、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10)标准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安全管理;应制定各项有针对性地安全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资金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好台帐;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各类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事故、事件。 9、 乙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建设部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 乙方在施工操作中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戴胸卡。 11、 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各种警告牌和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完好、齐全,并对所有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器具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严重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12、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到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监护。 15、 乙方施工现场需封拆头子时,须向有关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封、拆管道头子等备案手续,作业必须由具备潜水作业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 16、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拆、装的应委托符合特种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对租赁机械设备应办理租赁合同,并审查机械设备检测报告、合格使用证、操作人员的操作证,留档备案。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须对其安全状况执行自查、自纠、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复验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17、 雨季暴雨、台风前后要组织人员检查工地上的临时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一经发现倾斜、弯曲、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落实人员修理加固,有危险的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采用较好的补救措施,并在周围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牌,由专人值班,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标志。 18、 加强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雷雨季节要做好安全用电和防雷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防冻,沿江河域的施工单位要落实人员做好防洪抢险准备,特别对下井工作要在采取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等措施后方能施工。 19、 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严重安全隐患要暂停施工,消除隐患。 20、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或机械设备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社会人员伤亡,社会车辆损坏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的义务。乙方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理、经济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实施。 21、 乙方要根据国务院 2007 年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 年第 13 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处罚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 2011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和乙方上级单位还要立即上报施工所在区(县)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 22、 乙方必须主动接受甲方及甲方派🎧机构人员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管理,服从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甲方的工作布置,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要求落实执行、安全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造成后果的,按工程合同与附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3、 以上协议针对本公司建设工程特点而定,不代替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本协议与市有关规定或标书的安全要求有冲突时,以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标书要求为准。 24、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终止。作为 《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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