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乙方: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协议主要内容. (一) 本协议当事双方 甲方: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一) 合作方式 1、 甲乙双方就个人小额消费信贷业务通过直接放款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合作,甲方为合格借款人的资金提供方,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借款人并提供欺诈风险审核、信用审核、收/还款管理与催收管理等。 2、 乙方可向甲方推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担保方,经甲方同意后前述担保方可为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提供担保。 3、 经甲、乙双方共同审查,对符合甲方贷款条件和乙方风控标准的,由乙方协调担保方为借款人向甲方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具体约定以相关协议为准),甲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 4、 双方同意并确认指定微神马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全部合作业务的技术支持方。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与期限、贷款合同等合作业务数据和信息以技术支持方提供的系统数据为准。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广州欧铂尼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卫浴有限公司;清远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江苏无锡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成都欧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订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对乙方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款总价 25,000 万元(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补偿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约定 支付了首期款人民币 13,000 万元(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2、 依据《补偿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乙方应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四十五天内(2021 年 2 月 12 日前)消除所涉物业的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买卖、抵押、查封等任何有争议的行为),完成全部物业搬迁工作,将空地、物业移交甲方,与甲方办理移交验收手续。然截止 2021 年 5 月 31 日,已经逾期 3 个月,相关物业仍处于查封、抵押状态,乙方已构成违约。 3、 截止 2021 年 5 月 31 日,乙方已移交了深地合字(2000)4068、4069 号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相关付清地价款证明;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地块与政务部门往来函件;城市更新项目第三方机构各类报告、相关项目合同、详见《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移交清单》;同时移交城市更新项目地块水电业务及部分资料。但因外部债权人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就该地块移交流程与甲、乙方取得一致意见,导致乙方未能按《补偿协议》第七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供房地产权证书原件,未向甲方出具办理物业产权证书注销的委托书、抵押合同、查封文件等,未交接申报相关工作,甲方参与本项目城市更新工作受到阻碍。 4、 依据《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甲方有权解除前述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述协议相关问题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因乙方债务问题导致所涉物业一直处于抵押、查封状态,何时能够达到 《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方要 求乙方在 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先行退还其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币 13,000 万元(壹亿叁仟万元),乙方予以同意。 2、 如乙方解决了债务问题,能够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物业,履行配合义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5,000 万元(贰亿伍仟万元),并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退还甲方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补偿协议》;若协议解除,甲方需配合将前期已移交的场地及相关资料完整归还乙方。 4、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协议与《补偿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协议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宾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