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内容. 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委托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向甲方提供菌种资源(实物描述见附件),如提交的是微生物菌株须为纯培养物,并保证质量。 □ 微生物菌株: 1 株 □ 微生物单菌发酵物(含菌): / 株 □ 微生物发酵上清液: / 株 □ 工程菌: / 株 Cosmid库: / 株 BAC库: / 株 含已知功能基因菌株: / 株 甲方向乙方说明资源的用途(必要时用附件具体化) □ 一般科学研究: 1 株 □ 活性物质筛选: / 株 □ 微生物酶的筛选 : / 株 □ 微生物制剂菌种: / 株 □ 其他用途: / 株 具体研究内容: 乙方提供给甲方微生物菌种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时,不得侵害乙方对该微生物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包括资源的各种形式,如基因组DNA、发酵产物等)提供给第三方。 甲方就双方协定的内容对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开展研究。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其工作内容超出双方协定范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完成为止。合作结束后,甲方销毁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经乙方同意保藏的菌株除外),同时书面确认并反馈微生物菌种资源销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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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海洋微生物资源合作研究协议
协议内容. 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委托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向甲方提供菌种资源(实物描述见附件),如提交的是微生物菌株须为纯培养物,并保证质量甲方委托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向乙方提供菌种资源(实物描述见附件),如提交的是微生物菌株须为纯培养物,并保证质量。 □ 微生物菌株: 1 / 株 □ 微生物单菌发酵物(含菌): / 株 □ 微生物发酵上清液: / 株 □ 工程菌: / 株 Cosmid库: / 株 BAC库: / 株 含已知功能基因菌株: / 株 甲方向乙方说明资源的用途(必要时用附件具体化乙方向甲方说明资源的用途(必要时用附件具体化) □ 一般科学研究: 1 / 株 □ 活性物质筛选: / 株 □ 微生物酶的筛选 : / 株 □ 微生物制剂菌种: / 株 □ 其他用途: / 株 具体研究内容: 乙方提供给甲方微生物菌种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时,不得侵害乙方对该微生物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包括资源的各种形式,如基因组DNA、发酵产物等)提供给第三方甲方提供给乙方微生物菌种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时,不得侵害甲方对该微生物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包括资源的各种形式,如基因组DNA、发酵产物等)提供给第三方。 甲方就双方协定的内容对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开展研究乙方就双方协定的内容对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开展研究。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其工作内容超出双方协定范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其工作内容超出双方协定范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完成为止。合作结束后,甲方销毁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经乙方同意保藏的菌株除外),同时书面确认并反馈微生物菌种资源销毁结果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完成为止。合作结束后,乙方销毁甲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经甲方同意保藏的菌株除外),同时书面确认并反馈微生物菌种资源销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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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海洋微生物资源合作研究协议
协议内容. 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为加强海洋微生物资源的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就海洋微生物资源共享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委托中国海洋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向甲方提供菌种资源(实物描述见附件),如提交的是微生物菌株须为纯培养物,并保证质量。 □ 微生物菌株: 1 株 □ 微生物单菌发酵物(含菌): / 株 □ 微生物发酵上清液: / 株 □ 工程菌: / 株 Cosmid库: / 株 BAC库: / 株 含已知功能基因菌株: / 株 甲方向乙方说明资源的用途(必要时用附件具体化) □ 一般科学研究: 1 株 □ 活性物质筛选: / 株 □ 微生物酶的筛选 : / 株 □ 微生物制剂菌种: / 株 □ 其他用途: / 株 具体研究内容: 乙方提供给甲方微生物菌种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时,不得侵害乙方对该微生物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包括资源的各种形式,如基因组DNA、发酵产物等)提供给第三方。 甲方就双方协定的内容对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开展研究。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其工作内容超出双方协定范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完成为止。合作结束后,甲方销毁乙方提供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经乙方同意保藏的菌株除外),同时书面确认并反馈微生物菌种资源销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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