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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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 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 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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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工程货物招标文件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 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 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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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15、 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1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15.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的报价已包括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调整工作内容,变更品牌及材质等,变更的内容相应调整,但变更部分的材料价格须经发包人认可。
15.2 执行综合单价合同的基本规定:
(1) 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承包人投标时已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施工过程中,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按实调整,施工做法不变,则综合单价不变。
(2) 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发包人指令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并按成交下浮率下浮,最终结算由审计确定。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3) 供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预算单价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成交下浮率=(预算价-中标价)÷[预算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率)-专项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率)-材料暂估价×(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率)- 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 ×100%】,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经采购方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4) 本工程在磋商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予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产生的施工措施费,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做相应的下浮
(5) 实质性响应条款:
(1) 追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 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小额工程在履行合同时,建设单位有权发生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吴门桥街道办事处要求进行审计。
1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16、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并经审计确定。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2)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17、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8、 工程量确认
18.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 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19、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19.1(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成交单位可申请合同金额30%作为预付款,完成合格工程量7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最终审计,乙方提供审计价的3%保函作为质保金后,甲方支付至审计价的100%。(质保金两年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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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