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 样本条款
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 1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发布书面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2.2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响应文件修改和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提交的响应文件,无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3.2 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