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样本条款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4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4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中国证监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应同时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退任程序 (1) 基金托管人退任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退任时,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与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