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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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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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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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年以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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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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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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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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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