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样本条款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適用法令有變更。 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視為不同意,他方得終止契約。 乙方變更機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且不涉及經營主體變更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書影本,向甲方辦理變更機構名稱。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適用法令有變更。 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 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