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样本条款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違反本契約第8條第13款第1目至第3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 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