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样本条款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 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 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9 年修订)》(甬高科【2019】69 号)规定,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审计中心审计,核增工程价款及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建设(代建)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4) 本项目如需抽审(复审),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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