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样本条款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的登记‌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基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时,应根据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劵市场惯例而决定。基金托管人可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应在基金管理人索赔或提起的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给予其他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且基金财产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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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