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样本条款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收购人与中电科能签订《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收购人通过股份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电科能持有的电科能源 31.87%股份,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电科能源 31.87%股份,而收购人及中电科能均属中国电科全资子公司,因此电科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无偿划转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收购人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议案),且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收购尚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如适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如适用)、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登记(如适用)、获得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人因本次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盛达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经盛达矿业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中国建材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次收购前持有的天山股份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建材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蓝焰控股股份。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