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新增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及協議 Clause in Contracts

新增項目單價編列方式及協議.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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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