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报价. 37.1 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2)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4) 属于禁止参加报价供应商的; (5) 未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 (6) 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7.2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报价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3) 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 其他不满足谈判文件载明的符合性要求的。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的; (2)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放弃报价或成交的; (3) 同一集团成员的报价供应商按照该集团要求协同报价的; (4) 报价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排斥特定报价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5)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 处理: (1)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以及报价使用同一加密锁或具有相同 Mac 地址的; (2) 不同报价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3)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混装、签章混用的; (6)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报价供应商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在谈判前开启报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报价供应商的; (2) 直接或间接向报价供应商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3)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报价价格的; (4) 授意报价供应商撤换、修改报价文件的; (5)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6) 明示或暗示评审委员会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7) 在报价前与报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8) 与报价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9)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 (2) 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印章的; (3)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发票的; (4) 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 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报价供应商样品的; (7)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7 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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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报价. 37.1 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2)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4) 属于禁止参加报价供应商的;
(5) 未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
(6) 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7.2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报价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3) 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 其他不满足谈判文件载明的符合性要求的。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 处理:
(1)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的;
(2)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放弃报价或成交的;
(3) 同一集团成员的报价供应商按照该集团要求协同报价的;
(4) 报价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排斥特定报价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5)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 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以及报价使用同一加密锁或具有相同 Mac 地址的;
(2) 不同报价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3)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混装、签章混用的;
(6)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报价供应商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在谈判前开启报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报价供应商的;
(2) 直接或间接向报价供应商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3)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报价价格的;
(4) 授意报价供应商撤换、修改报价文件的;
(5)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6) 明示或暗示评审委员会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7) 在报价前与报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8) 与报价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9)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
(2) 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印章的;
(3)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发票的;
(4) 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 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报价供应商样品的;
(7)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7 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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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报价. 37.1 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1.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或超过项目对应产品单项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2.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文件,如果不按公告规定或竞价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3.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
4. 报价表以及有报价供应商落款的报价文件必须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 价;
5.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不接受总价优惠折扣形式的报价,供应商应将对项目的优惠直接在清单报价中体现出来。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6.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属于报价无效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竞价,其报价无效: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竞价项目;
(2)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价事宜;
(4) 属于禁止参加报价供应商的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 IP 地址参与竞价;
(5) 未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6) 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7.2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报价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3) 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 其他不满足谈判文件载明的符合性要求的。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的;
(2)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放弃报价或成交的;
(3) 同一集团成员的报价供应商按照该集团要求协同报价的;
(4) 报价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排斥特定报价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5)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 处理:
(1)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以及报价使用同一加密锁或具有相同 Mac 地址的;
(2) 不同报价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3)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混装、签章混用的;
(6)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报价供应商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在谈判前开启报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报价供应商的;
(2) 直接或间接向报价供应商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3)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报价价格的;
(4) 授意报价供应商撤换、修改报价文件的;
(5)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6) 明示或暗示评审委员会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7) 在报价前与报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淆;
(8) 与报价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9)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同供应商的平台使用费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
(2) 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印章的;
(3)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发票的;
(4) 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 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报价供应商样品的;
(7)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7 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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