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表现标准 样本条款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 包括根据有关机构的寄养服务名额总数厘定的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效标准。详见附件。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1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95% 2 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95%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指标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1 70% 2 一年内接受转介的比率注 2 90% 3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注 3 90% (即 7 个工作天)内完成的比率 4 一年内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率 服务成效 4 的比 85% 服务成效 议定水平 标准 服务成效指标 (每年) 1 儿童表示自己在安全及稳定的 70%
服务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及质素与特定类型住宿服务《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平均登记率 42 名会员(2)(即服务名 额的 105%) 2 一年内的每日平均出席率(周一至 36 名会员(即服务名额 周六)(4) 的 90%)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80% 2 一年内入住六个月后离开宿舍的平均比率 50% ⚫ 每日 24 小时服务,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名员工在场; ⚫ 注册社工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表现评估以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为指标。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