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Clause in Contracts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了东方集团、现代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东方集团、现代集团《企业征信报告》; 3、 取得并查阅了东方集团 2023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非合并口径)、现代集团 2020-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2023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合并口径); 4、 查阅了发行人、东方集团、现代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及书面确认文件,以及现代集团出具的《关于确保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认购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承诺函》; 5、 查阅了东方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6、 查阅了发行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0 名明细文件; 7、 查阅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与东方集团签署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8、 查阅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 9、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对东方集团、现代集团进行了网络核查。 1、 东方集团拟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东方集团及其全资股东现代集团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 东方集团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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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了东方集团、现代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资产清单、财务报表及重要科目明细,分析关联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 2、 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东方集团、现代集团《企业征信报告》访谈实际控制人,了解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判断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财务数据的匹配性; 3、 取得并查阅了东方集团 2023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非合并口径)、现代集团 2020-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2023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合并口径)查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20 家关联企业的人员名单、抽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4、 查阅了发行人、东方集团、现代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及书面确认文件,以及现代集团出具的《关于确保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足额认购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承诺函》取得重要关联企业的采购明细,抽查重要采购合同/订单; 5、 查阅了东方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查阅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6、 查阅了发行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0 名明细文件查阅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外部公示渠道复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 7、 查阅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与东方集团签署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8、 查阅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 9、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对东方集团、现代集团进行了网络核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示渠道查询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航天城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东方集团拟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东方集团及其全资股东现代集团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发行人历史上曾持有菲鹏治疗少数股权并已于 2019 年对外转让外,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在历史沿革不存在关联,并在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德凯运达与发行人存在在同一市场内销售同类产品的可能,但德凯运达经营规模较小,且发行人已启动转让唯实生物的计划,因此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除德凯运达外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一市场销售的情况。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关联企业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未来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风险。 2、 东方集团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菲鹏制药、菲鹏治疗、GenegenieDx、积因生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产业链,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经营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除发行人历史上曾持有菲鹏治疗少数股权外(已于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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