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等相关人员; 3. 访谈了保荐机构、天职国际等中介机构; 4. 取得了发行人前次 IPO 申报文件、反馈意见等资料,进行分析、论证; 5. 取得了发行人变更会计政策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前次申请撤回的原因系利润规模较小,且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相关事项或问题在此次申报时已得到落实或消除; 2. 发行人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异常; 3. 本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动的原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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