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样本条款

案例分析. 促參案件爭議處理原則
案例分析. 在我國民法條文裡面是找不「押租金」這個名詞的,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卻屢見不鮮,一般人對於押租金的稱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有些人稱它為「保証金」,也有人稱為「押金」,總之,不管名稱如何,事實上它的意義是相同的,就是承租人給付出租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用來擔保承租人的租金能依約給付,換言之,就是把錢押在出租人手上,將來承租人一旦租金不付,出租人就可以用這筆錢來抵租金。但押租金在出租人那裡是無法滋生利息的,而出租人卻可以自由動用這筆錢,此與土地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之規定是不同的。 本案例中,承租人在沒有積欠租金的情況下,於租期屆滿後,出租人依合約規定應將押租金返還,不得予以扣留,除非雙方合約訂有「承租人有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得由押租金扣抵。」之規定。另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 由出租人負擔。」,案例中,雙方並未另有約定,依法出租人即有修繕義務,況承租人亦沒有毀損租賃物之事實,出租人不得以此理由藉詞不返還,否則難保不會吃上侵佔官司之疑慮,不得不慎! 出租人如果拒不返還,承租人可先以郵局存証信函方式催告,並給予一定期日履行,屆期再不返還,即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例中,茶道公司的專利權是新型專利,他的專利範圍是一種可以依溫度變化而改變顏色的茶壺,因此,不管適用什麼方法作出來的茶壺,只要是可以依溫度變化而改變顏色的茶壺,就是屬於茶道公司新型專利權之範圍。而王道公司的專利權範圍是在製造方法,當王道公司利用其專利方法製造感溫茶壺時,就製造方法而言,當然是王道公司專利權保護的範圍,但就製造出來的感溫茶壺而言,而非專利權之範圍。 也就是說,當有人就感溫茶壺的成品,主張侵害專利權時,就要看感溫茶壺是否落在別人的專利權範圍。在本案例中,由於感溫茶壺是茶道公司專利權範圍,雖然王道公司擁有感溫茶壺的製造方法專利,但是因為成品是落在茶道公司的專利範圍內,因此,侵害茶道公司的專利權。從專利權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依製造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產品是別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形,雖然專利權人是實施自己的發明,但是因為在實施的過程或結果,利用到別人的專利,若未經別人的允部 A 和一般的專利侵害並無不同,因此,讀者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申請到一個專利,就一定不會侵害到別人的專利。 專利權在實際應用時,並不是只有單純就專利範圍為實施,還可能必須用到非專利範圍之方法或物件,像是擁有光碟機讀取頭的專利,還必須要配合其它小零件才能做出光碟機,而這些非專利範圍之方法或物件,很有可能已落入別人專利權的範圍,因此,在做任何產品之前,必須要先就產品相關的專利加以了解,避免在製造時侵害到別人的專利,引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本案例中,不但王道公司必須負侵害專利權的責任,天理公司販賣侵害專利權之產品,也同樣要父親還專利權的責任。因此,千萬不要以為沒有製造,就沒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出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利用自己的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有可 能侵害他人的專利嗎〉 甲公司委託以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查核簽證,乙會計師員工製作會計帳表時,因疏忽重複列報進貨,虛減甲公司銷貨毛利。甲公司會計主管發覺有異後,前來詢問律師,請教甲公司應否主動提醒所委託的乙會計師改正,如因所委託之會計師之疏忽,違反稅捐處罰規定時,甲公司可否主張此是會計師之疏忽,從而不受罰?
案例分析. 勞動基準法部分:
案例分析. 一、 家庭暴力相對人輔導服務方案
案例分析. 憲法明定第 11 條為言論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法院认定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有效,严格按照约定的索赔程序确定索赔范围。根据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来分析本案例,《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案例分析. 每小题 6 分,共 18 分) 1、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 ABC 公司用特快专递作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 7 天,特快专递 寄发后 3 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 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 5 万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 2、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 484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 100 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 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方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 50000 美元,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为什么? 3、 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 A 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 45 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商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A 商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 A 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如果上述结果是由于我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造成,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在藉依法取締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 故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案例分析. 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