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样本条款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 逾 1 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廠商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廠商事先聲明;非屬適用。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甲方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無;廠商事先聲明非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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