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样本条款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4 項、第 17 條、第 18 條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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