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之功能與適用上之限制 样本条款

誠實信用原則之功能與適用上之限制. (1) 功能 誠信原則係法律上之基本要求,不得附以條件。對於此原則之適用,有認為誠信原則是法律關係的最高原則,在適用其他法條而產生與此原則不相符合之結果時,有限制其他法條之效力,此功能被稱為誠信原則之修正功能3。

Related to 誠實信用原則之功能與適用上之限制

  • 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亞洲藏壽司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亞洲藏壽司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自願送存集保,兩者合計 31,200,000 股,分別占申請上櫃掛牌股數總額 37,873,000 股之 82.38%,以及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44,980,000 股之 69.36%,另特定股東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