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限制主要見之於法律行為安定性之考量、對第三人信賴之保護或對要式行為之效力,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此時則無誠信原則適用之餘地4。 样本条款

其限制主要見之於法律行為安定性之考量、對第三人信賴之保護或對要式行為之效力,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此時則無誠信原則適用之餘地4。. 誠信原則之實務案例 依 88 年度調字第 ▇▇▇▇▇ 號申請廠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程,其中移水路項目非本工程之主要內容,而係為完成本工程之方法,申請廠商就此部分因地形及環境因素變更工法,既未對工程執行造成任何損害,本工程又已如期完成,基於公平與誠信原則,主辦機關應依申請廠商之請求如數給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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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有关说明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合同主体 甲方: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