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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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6 月 12 日) 《发行监管问答》 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20 年 2 月修订)》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20 年 6 月 12 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0 年 6 月 12 日) 《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 年 6 月 12 日)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编报规则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 《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德恒 01F20220610-2 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承办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承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环境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承办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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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改,2020 年修正) 《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修改,2020年修正)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发行监管问答》 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12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 申报期、报告期 《股票上市规则》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审核关注要点》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公司章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方便,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但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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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月-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9/▇F, ▇▇▇▇▇ ▇▇Tower D1, ▇▇▇▇▇▇▇▇▇▇▇ ▇▇▇▇▇▇▇▇▇▇ ▇▇▇▇▇▇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District,▇▇▇▇▇▇▇ ▇▇▇▇▇▇Beijing 100600, ▇.▇.▇▇▇▇▇ P.R.China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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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编报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 《公司章程》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现行有效的《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适用的《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由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指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补充、修订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2-335391 号《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1-6 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纳税鉴证报告》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天健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2-395 号《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经审核的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月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天健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2-394 号《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2-392 号《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及经鉴证的发行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评估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万元/亿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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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编报规则 12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公司章程》 申报期、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发行人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适用的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安信证券于 2019 年 4 月签署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 《保荐协议》 指 发行人与安信证券于 2019 年 4 月签署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 1-00182 号《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A 股 指 中国境内发行上市、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潍坊工商局 指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年度 中国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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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改,2020 年修正) 《创业板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修改,2020 年修 正) 《创业板重组审核 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持续监管 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发行监管问答》 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2020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12 准则第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 申报期、报告期 《股票上市规则》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审核关注要点》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6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公司章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方便,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但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若出现合计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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