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样本条款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两年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C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但少于 365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为 30 日,3 个月为 90 日,6 个月为 18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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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