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易程序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同时,就前述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已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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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上市保荐书
适用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易程序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同时,就前述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已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易程序的,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同时,就前述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已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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