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业绩承诺情况 1、 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 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易 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 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 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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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资产购买及募集配套资金协议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业绩承诺情况
1、 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签署的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若本次交易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 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日(含当日)前完成,标的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100 万元、17,000 万元、20,400 万元、25,100 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20 年度,交易 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日(含当日)前完成,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 2023 年,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100 万元、17,000 万元、20,400 万元、25,100 万元、29,000 万元、 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此外,《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需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时,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违约责任时,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胡范金、庄俊超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2、 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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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业绩承诺情况
1根据本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爱马仕、肖士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偿义务人爱马仕与肖士诚承诺:爱奥乐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 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易 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2020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5,000万元、5,500万元;根据本公司与补偿义务人西藏大同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偿义务人西 藏大同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达孜赛勒康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12,000万元、15,600万元、20,280万元、22,308万元、24,539万元。若上述承诺净利润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各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将作出相应调整。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 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如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补偿义务人爱马仕、肖士诚、西藏大同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上市公司与西藏大同约定,若上市公司收购达孜赛勒康的交易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的,则前述盈利补偿期限相应顺延,追加年度的业绩承诺以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应年度净利润预测值为准。
2、 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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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