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则. 1、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或变更电子账户信息,具体查询及可变更内容以乙方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2、 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 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 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3、 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4、 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5、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如有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绑定账户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电子账户提出销户申请。销户前,甲方需保证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赎回的产品和未解除的产品签约关系。 8、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电子账户非柜面交易。 (1) 甲方开立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审核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 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点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 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9、 乙方有权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电子账户予以销户。乙方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 1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1、 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其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变更自动做出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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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个人综合服务协议,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使用规则. 1、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或变更电子账户信息,具体查询及可变更内容以乙方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2、 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 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 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 ,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 、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3、 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4、 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5、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如有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绑定账户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电子账户提出销户申请。销户前,甲方需保证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赎回的产品和未解除的产品签约关系。
8、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电子账户非柜面交易。
(1) 甲方开立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审核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 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点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点的, 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 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9、 乙方有权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电子账户予以销户。乙方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
1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1、 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其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变更自动做出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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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电子账户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