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样本条款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自契約簽訂日起 3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3 年,雙方得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自契約簽訂日起 5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5 年,雙方得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契約變更程序 任一方於收受對方提送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應即與對方進行協議,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視為契 約變更不成立,應依本契約第 22 章爭議處理之約定辦理。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21.2.2 任一方於收受對方提送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應即與對方進行協議,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視為契約變更不成立,應依第 23 章辦理。
21.2.3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1.2.4 契約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定期檢討 自契約簽訂日起 5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3 年,雙方得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檢討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 因,有下列情事發生,對乙方之履約造成重大影響時: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定期檢討 自契約簽訂日起 10 年或距前次契約變更已逾 10 年,雙方得就整體經濟景氣情形、乙方經營實情及發生事由可歸責性,檢討本契約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其他為履行契約之需並經雙方合意,且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時. 契約變更程序 任一方於收受對方提送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應即與對方進行協議,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之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