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乙方人員執行契約之委辦事項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執行契約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乙方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亦應自行迴避,並由乙方另行指派人員執行。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乙方得主動提出履約良好事績等佐證資料,向甲方申請增分計點。但乙方有該辦法所定之不良履約情事時,甲方應依該辦法給予扣分記點。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風險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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