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下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的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静静、张韦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2019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 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各实施主体子公司对应的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子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及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焦延延、黄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子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子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丙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广州助蜂、广州零世纪、深圳前海同益与四家银行及保荐人光大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1: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州助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零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同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光大证劵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 2、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2广州助蜂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10619910018,截止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开发及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广州助蜂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8778270569,截止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虚拟产品综合服务云 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广州零世纪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707108,截止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虚拟产品综合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深圳前海同益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上海银行深圳东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39295803005677709,截止2024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 1”,江南政安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证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中甲方为公司、广东清研,甲方▇为公司,甲方2为广东清研,乙方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重庆煌上煌已在中国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03749811373,截止 2020 年 12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重庆煌上煌年产 10,000 吨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重庆煌上煌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公司作为重庆煌上煌实施年产 10,000 吨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重庆煌上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重庆煌上煌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4、 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庆煌上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重庆煌上煌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重庆煌上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重庆煌上煌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戎、戴锋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重庆煌上煌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重庆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重庆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重庆煌上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重庆煌上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重庆煌上煌、中国银行、本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重庆煌上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重庆煌上煌、中国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华侨城房地产和重庆华侨城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华侨城房地产已在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002900040028077,截止 2016 年 2 月 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肆仟捌佰玖拾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贰角整(¥748943219.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 2 号地 和 3 号地的项目开发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重庆华侨城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0032019100197260 ,截止 2016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306,224,751.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