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中的甲方为浦银国际、乙方为王敕、丙方为公司): 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内,有权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转让价格或作价依据,通过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或者向丙方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 2. 本协议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为 1%,按照丙方 100%股权估值为 10 亿元人民币计算,行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甲方实际行权金额以相关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准。 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行权价格不得高于签订本协议后至甲方行权日前丙方引入的其他投资者价格。 4. 甲方为取得丙方的认股选择权,需向丙方提供资本金支持,或者通过为丙方引入其他战略投资人,补充丙方资本金需求。甲方与商业银行联合,优先为丙方提供投贷联动服务、上市退出服务等金融服务,实现丙方股权价值增值。 5.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行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若丙方 在此期间内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且提交上市申请前甲方尚未行权的,各方在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前签署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前,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 6. 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签署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需报主管机关审批的,应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报主管机关审批。 7. 本协议生效起 2 年内,如果认股选择权尚未行权,甲方可将认股选择权转让给经乙、丙双方同意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新受让方”),新受让方不得为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主体,亦不得为标的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新受让方不得再行转让认股选择权。 8. 如果在认股选择权期限内,甲方未行权或转让认股选择权,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认股选择权,支付全部回购款项。三方也可另行签署回购协议予以具体约定。回购价格,以甲方实际持有认股选择权时间,按 5 万/年收取(如果自签署本协 议后未发生新一轮股权融资或丙方投后估值不高于 10 亿元)。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如果丙方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且该等股权融资方系甲方介绍撮合并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时丙方投后估值高于 10 亿元(以乙方和/或丙方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生效股权投资协议并且支付价款作为判断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依据),回购价格=(回购时丙方最近一轮股权融资投后估值- 10 亿)*0.3%。 9. 如果乙方、丙方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协议书约定应由其履行或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或者出现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违约现象,乙方、丙方必须因其违约支付甲方 2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本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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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认股选择权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中的甲方为浦银国际、乙方为王敕、丙方为公司)为满足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同时综合公司设立至今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上述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内,有权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转让价格或作价依据,通过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或者向丙方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 甲、乙、丙、丁、戊五方为一致行动人,并同意在本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2. 本协议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为 1%,按照丙方 100%股权估值为 10 亿元人民币计算,行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甲方实际行权金额以相关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准、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丙、丁、戊五方将在商科数控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 公司章程性文件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
(2) 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3)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4) 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除外)提名权;
(5) 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独立董事除外)在商科数控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釆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6)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各类事项;
(7) 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
(8) 股份锁定期;
(9) 稳定股价;
(10)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1) 甲、乙、丙、丁、戊五方认为应釆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
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行权价格不得高于签订本协议后至甲方行权日前丙方引入的其他投资者价格、 在行使上述第 2 项所述权利前,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若甲、乙、丙、丁、戊五方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4. 甲方为取得丙方的认股选择权,需向丙方提供资本金支持,或者通过为丙方引入其他战略投资人,补充丙方资本金需求。甲方与商业银行联合,优先为丙方提供投贷联动服务、上市退出服务等金融服务,实现丙方股权价值增值、 若甲、乙、丙、丁、戊五方之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且需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委托其他四方中的一人代为参加 会议,并及时向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未经另外四方的书面同意,任一方不 得擅自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5.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行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若丙方 在此期间内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且提交上市申请前甲方尚未行权的,各方在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前签署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前,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丁、戊五方之任一方未经其他四方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与第三方釆取一致行动,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者合同。
6. 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签署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需报主管机关审批的,应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报主管机关审批、 若甲、乙、丙、丁、戊五方同时出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应参照本协议之约定,对上述一致行动事项釆取一致行动。
7. 本协议生效起 2 年内,如果认股选择权尚未行权,甲方可将认股选择权转让给经乙、丙双方同意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新受让方”),新受让方不得为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主体,亦不得为标的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新受让方不得再行转让认股选择权。
8. 如果在认股选择权期限内,甲方未行权或转让认股选择权,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认股选择权,支付全部回购款项。三方也可另行签署回购协议予以具体约定。回购价格,以甲方实际持有认股选择权时间,按 5 万/年收取(如果自签署本协 议后未发生新一轮股权融资或丙方投后估值不高于 10 亿元)。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如果丙方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且该等股权融资方系甲方介绍撮合并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时丙方投后估值高于 10 亿元(以乙方和/或丙方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生效股权投资协议并且支付价款作为判断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依据),回购价格=(回购时丙方最近一轮股权融资投后估值- 10 亿)*0.3%。
9. 如果乙方、丙方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协议书约定应由其履行或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或者出现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违约现象,乙方、丙方必须因其违约支付甲方 2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本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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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一致行动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中的甲方为浦银国际、乙方为王敕、丙方为公司)鉴于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和审核等工作需一定的时间周期, 为促成本次收购交易,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银河集团承诺,将先行按照《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关于收购方义务的约定,收购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甲乙双方对此认可;待乙方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再以适当价格(其收购价格加上资金成本)转让给乙方。 据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三方共同遵守:
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内,有权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转让价格或作价依据,通过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或者向丙方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 如乙方因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进度影响款项未能在 2016 年 11 月内支付, 甲方同意由丙方(或其关联方)以自筹资金(包括并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发起并购基金的方式,下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收购义务、支付相应收购款项,收购甲方所持有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丙方同意将按照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接股权转让协议书所规定的受让方所有责任和义务来完成收购交易;乙方予以认可。
2. 本协议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为 1%,按照丙方 100%股权估值为 10 亿元人民币计算,行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甲方实际行权金额以相关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准、 如出现第 1 点所述情况,甲方应在丙方支付贰亿元人民币(RMB 200,000,000)订金到账后,就退还乙方全部前期已支付订金。
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行权价格不得高于签订本协议后至甲方行权日前丙方引入的其他投资者价格、 如出现第 1 点所述情况,在丙方(或其关联方)完成收购甲方所持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且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证监会核准的条件下,乙方将收购丙方(或其关联方)持有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收购对价应是《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所列成本费用(但如丙方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书》所列示费用,则乙方向丙方收购该等股权的对价不高于丙方收购上述股权实际支付的费用),再加上丙方自有资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利息和为筹措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款所支付财务成本,上述财务成本须由乙方指派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认可专项意见。
4. 甲方为取得丙方的认股选择权,需向丙方提供资本金支持,或者通过为丙方引入其他战略投资人,补充丙方资本金需求。甲方与商业银行联合,优先为丙方提供投贷联动服务、上市退出服务等金融服务,实现丙方股权价值增值、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和丙方违约,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支付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或丙方已支付的订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
5.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行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若丙方 在此期间内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且提交上市申请前甲方尚未行权的,各方在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前签署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前,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 本补充协议作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必要补充,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签署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需报主管机关审批的,应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报主管机关审批。
7. 本协议生效起 2 年内,如果认股选择权尚未行权,甲方可将认股选择权转让给经乙、丙双方同意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新受让方”),新受让方不得为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主体,亦不得为标的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新受让方不得再行转让认股选择权。
8. 如果在认股选择权期限内,甲方未行权或转让认股选择权,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认股选择权,支付全部回购款项。三方也可另行签署回购协议予以具体约定。回购价格,以甲方实际持有认股选择权时间,按 5 万/年收取(如果自签署本协 议后未发生新一轮股权融资或丙方投后估值不高于 10 亿元)。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如果丙方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且该等股权融资方系甲方介绍撮合并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时丙方投后估值高于 10 亿元(以乙方和/或丙方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生效股权投资协议并且支付价款作为判断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依据),回购价格=(回购时丙方最近一轮股权融资投后估值- 10 亿)*0.3%。
9. 如果乙方、丙方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协议书约定应由其履行或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或者出现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违约现象,乙方、丙方必须因其违约支付甲方 2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本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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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中的甲方为浦银国际、乙方为王敕、丙方为公司):(一)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内,有权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转让价格或作价依据,通过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或者向丙方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丙方约定份额的股份、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14,270,123 股人民币普通股;同时,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22,000 万元。 若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认购数量根据最终认购价格确定。
(3)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 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 本协议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为 1%,按照丙方 100%股权估值为 10 亿元人民币计算,行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甲方实际行权金额以相关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准、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基准日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行权价格不得高于签订本协议后至甲方行权日前丙方引入的其他投资者价格(2) 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可按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甲方根据监管要求且经甲方相关权力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届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调整。
4. 甲方为取得丙方的认股选择权,需向丙方提供资本金支持,或者通过为丙方引入其他战略投资人,补充丙方资本金需求。甲方与商业银行联合,优先为丙方提供投贷联动服务、上市退出服务等金融服务,实现丙方股权价值增值。
5.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行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若丙方 在此期间内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且提交上市申请前甲方尚未行权的,各方在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前签署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前,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
6. 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签署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需报主管机关审批的,应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报主管机关审批。
7. 本协议生效起 2 年内,如果认股选择权尚未行权,甲方可将认股选择权转让给经乙、丙双方同意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新受让方”),新受让方不得为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主体,亦不得为标的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新受让方不得再行转让认股选择权。
8. 如果在认股选择权期限内,甲方未行权或转让认股选择权,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认股选择权,支付全部回购款项。三方也可另行签署回购协议予以具体约定。回购价格,以甲方实际持有认股选择权时间,按 5 万/年收取(如果自签署本协 议后未发生新一轮股权融资或丙方投后估值不高于 10 亿元)。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如果丙方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且该等股权融资方系甲方介绍撮合并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时丙方投后估值高于 10 亿元(以乙方和/或丙方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生效股权投资协议并且支付价款作为判断发生外部股权融资事件依据),回购价格=(回购时丙方最近一轮股权融资投后估值- 10 亿)*0.3%。
9. 如果乙方、丙方因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协议书约定应由其履行或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或者出现协议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违约现象,乙方、丙方必须因其违约支付甲方 2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本协议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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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股票认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