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编制 样本条款
响应文件的编制. 2.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文件的编制. 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的编制. 5. 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5.1 响应文件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5.3 响应文件应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受邀参加本文件多个包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5.4 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补充和磋商。
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响应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
7.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报价、磋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编制. 1. 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的编制. 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书、辅助资料表和证明材料等,自行编制响应文件资料目录,并胶装成册。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所有不完整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10.2 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0.4 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对所有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供应商若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实质性条款包括标有“★”的条款、标的、报价要求、服务期/工期等。
10.5 磋商文件中,如标有“▲”的条款均为评审的重要评分指标,供应商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严重扣分。
10.6 供应商应对磋商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清晰的技术说明,如供应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响应文件中清楚地注明;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应当给予唯一的响应。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有具体数值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标注实际数值,不标注数值者视为不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产品彩页或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采购要求。(如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
10.7 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的,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10.8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商务合同不允许实质性偏离。
10.9 资格文件视为响应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不予采信。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通知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在 2 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中所列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包括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成交通知书或验收报告等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其响应无效。
10.10 响应文件按规定加盖的供应商公章必须为企业供应商公章,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
响应文件的编制. 7.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