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质保期 样本条款
售后服务(质保期. 4.1 质保期:合同签订后 12个月
4.2 售后服务及培训等:
售后服务(质保期. 如适用)按双方合同约定
售后服务(质保期. 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其中 7×24 小时技术援助电话、上门服务,解决所提供设备的故障,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免费驻场服务时间为 0 年。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到达甲方现场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 乙方提供的“易耗品、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维修工具明细表”见附件。
售后服务(质保期. 1.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自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住院综合大楼、感染病科楼)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投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两年(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若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具体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售后服务(质保期. 质保期:1 年质保。
售后服务(质保期. 4.1 投标人所报产品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4.2 投标人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投标人到货物现场,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 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售后服务(质保期. 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且货物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在货物使用寿命期之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投标人为货物提供质保,质保期不低于 3 年,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质保期内更换的设备,从设备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其中对更换的存储设备提供故障设备不返还服务。 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索赔。 质保期内,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报修电话或通知后 24 个小时内进行响应,7个日历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不能及时完成维修或更换的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备用货物。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7 个日历日内没有弥补缺陷,投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遇节假日、敏感时期及突发重大事件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派相关人员提供现场设备维护保障服务。 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提供软件的免费升级、改版和更新服务。 投标人负责为招标人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及现场技术支持。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服务。
售后服务(质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