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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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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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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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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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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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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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 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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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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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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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 (10)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11)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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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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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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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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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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