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事由与获准 样本条款
延期事由与获准. (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延期事由与获准. (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1) 因甲方、政府方承担的相关工作(如拆迁)延期而导致的项目延误;
2)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
3) 由乙方提出并经有权部门审定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但乙方在该变更已经导致工期延误之后才提出的延期请求除外;
4) 政府方要求或同意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原因的除外);
5)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物;
6) 因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7) 发生不可抗力;
8) 因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 上述延期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1)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项目延误的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约定完工日的影响,以及申请约定完工日后的延期时间等。
2)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项目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包括约定完工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延期。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申请后7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4) 甲方同意延期申请的,乙方相应修订《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核;如涉及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调整的情形,《进度计划》应予体现。甲方不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对甲方意见和理由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分歧、纠纷期间,乙方均应正常开展项目建设。
延期事由与获准. 25.3.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建设期:
(1) 因甲方或政府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或其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对乙方的建设安排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导致的延误;
(2) 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延误;
(3) 乙方提出经甲方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
(4) 政府要求暂停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被叫停的除外);
(5)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物;
(6) 因不可预见地质问题导致重大工程变更;
(7) 发生不可抗力;
(8) 因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5.3.2 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1)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项目关键节点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延期时间;
(2)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关键节点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25.3.3 乙方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延期,经甲方认可延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