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付款 样本条款

延迟付款. 如果您延迟付款,则在不影响我们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您将根据我们的要求向我们支付滞纳金。将按照从付款到期日至您全额付款为止的应付款项的利息计算滞纳金,利率为每月 1%;或者法律允许的最高金额,并包括我们的合理收款成本(包括收款代理费和律师费)。如果您未在到期时向我们付款,或者您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我们还保留取消或停止运输途中的产品并扣留全部或部分货件的权利。
延迟付款. 根据我方的一般业务条款和条件,参会人员费用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全额支付并到达主办方账户中(见条款和条件第5条)。如果您无法遵守这些条件,请立即联系主办方。
延迟付款. 如果发票未支付,甚至只是部分未支付,那么在其到期日之后,uBroker 将从未结清的发票的到期日起,按天计算,收取延迟付款利息,计算基于的年利率相当于官方利率再加 8.5 点,另外加上与发送付费提醒相关的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任何信用恢复费用。此外,如果未支付发票,则 uBroker 将根据合同一般条件中规定和指🎧的内容,暂停供应。 在客户延迟向零售商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情况下,后者将在对客户发🎧书面通知后,提前暂停供应电力和 /或关闭天然气供应的用气点(PDR),即使只限于所有受电点(POD)和用气点(PDR)中的一些。 在发票到期后的第 10 天(自然日),零售商将通过挂号信发送正式的延迟付款通知,并附上指示,说明在发送该通知的 15(十五)天(自然日)之后的接下来的三个工作日后,将要求经销商暂停供应或因延迟付款而关闭用气点(PDR)。 客户也可以通过零售商发送的通知中指出的联系方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已付款的消息发送给后者, 并附上付款凭证文件。 如果客户延迟付款超过二十天,则适用本一般条件第 9 条中的规定。
延迟付款.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每延迟付款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价款的 0.1%作为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逾期支付金额的 30%。
延迟付款. 如果买方拖欠应向霍尼韦尔支付的任何无异议款项,霍尼韦尔可以自行决定在所有拖欠款项和滞纳金 (如有)获得支付之前: i. 解除其与保证内容相关的义务,包括周转时间、备件支持和交货周期; ii. 拒绝处理买方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预付信用额; iii. 用买方欠霍尼韦尔的任何无异议款项抵销霍尼韦尔欠买方的任何信贷或款项,包括双方之间任何合同或订单项下所欠的款项; iv. 停止履约,包括暂停所有工作、之前授予的任何许可权、将来向买方发货; v. 宣布买方违约并终止任何采购订单; vi. 收回根据本协议交付但尚未付款的产品、报告、技术资料或任何其他物品; vii. 将来以订单付现或预付现金的方式交付货物; viii. 对拖欠款项按每月 1.5%的利率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对每个月或其部分时间收取逾期费; ix. 收取产品、零件或原材料仓储或库存费用; x. 追偿所有的收款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xi. 如果买方拖欠付款,则提前收取所有剩余付款,并宣布全部未付余额届时到期应付; xii. 要求买方按照霍尼韦尔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霍尼韦尔提供一份由买方高级财务官签署并保证的付款改进计划,该计划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额外担保(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公司保证等); xiii. 对于任何逾期超过 15%的买方,将现有变更单(定义见下文)下到期的所有款项转为立即支付,并要求所有未来的变更单无论数量如何,均应 100%提前付款;或 xiv.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并行使上述任何权利和救济。
延迟付款. 对于确定日期后逾期未付的款项,无需通知即按附录 1第 A 款中规定的利率自动计收利息,且在未付款项得到支付之前,买方不得受益于第 7 条项下的保修。
延迟付款. (a)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及 (b) 根据本供货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履约救济机制,如果指定货物未能在交付日期或之前交付,则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如有),但在任何情况下,相关货物的延迟付款不得超过该货物应付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的 5%(百分之五)。
延迟付款. 若参展商未能于本条款约定之付款期限内支付应付展位费,即为延迟付款。由于参展商延迟付款造成了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商承担。若参展商延迟付款超过 5 个 工作日的,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将相应的租用展位转给第三方。参展商已交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概不退还。此情况下条款终止时即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

Related to 延迟付款

  • 托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 蒐集之目的 人身保險(00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