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样本条款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電話:(04)2217-7293、傳真(04)2254-2611。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 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13條規定。委員出缺時依第2目辦理。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 傳真:(▇▇)▇▇▇▇-▇▇▇▇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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