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样本条款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首发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月-6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 ▇▇▇▇▇▇▇▇▇▇▇ ▇▇▇▇▇▇▇▇▇▇ ▇▇▇▇▇▇ ▇▇▇▇▇▇▇▇, ▇▇. ▇▇ ▇▇▇▇▇▇▇▇▇▇▇▇▇▇, ▇▇▇▇▇▇▇▇▇▇▇▇▇▇▇▇,▇▇▇▇▇▇▇ ▇▇▇▇▇▇, ▇.▇.▇▇▇▇▇ Tel:(▇▇ ▇▇)▇▇▇▇ ▇▇▇▇ Fax:(▇▇ ▇▇)▇▇▇▇ ▇▇▇▇ Web:▇▇▇▇://▇▇▇.▇▇▇▇▇▇▇▇.▇▇▇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 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