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样本条款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委托人指定地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2 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员:至少 1 人(安装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需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人员名单组建满足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外,其他监理工作开展所需条件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应保证其所报成员名单内的人员🎧勤情况(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应驻施工现场不少于 5 天),如监理人员无故连续 3 天 或累积 7 天未能驻工地施工现场,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按考核办法进行扣罚。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项目监理机构: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出卖资质,监 理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服务期间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员并按委托监理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委托人不利的要求;
(2)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检测体系,用于工程抽检;
(3)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及生活场所,并至少配备一辆交通车 辆,相关费用自理;
(4) 遵守《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建重点工程现场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徐州市城建重点 工程质量抽检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版之规定、《徐州市城市管理局预拌混合料供应单位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
2.3.2 项目监理人员
(1) 投标人拟选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公告〔 2017〕第 35 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2) 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未经委托人和监管方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员。 否 则,委托人有权按监理员 2000 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 5000 元/人次,总监理工程师 10000 元/人次扣除其监理费用。
(3)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 24 天;监理人派出的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或者监理规程规定必须在现场的时间内,未经委托人代表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标准扣除其监理费用:2~4 小时的,按 500 元/人次;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安装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和条件。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全部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资质证书、有效联系方式及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3) 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对委托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7)日内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七(7)日内 进行更换。
(4) 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必须更换:
(i) 严重过失行为的;
(ii)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iii) 涉嫌犯罪的;
(iv)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v)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vi)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时,监理人应提前十四(14)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 同时提交替换人员的资格、简历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继任人员应具备与前任同等的资格与能力,在新任监理人员到岗之前,被替换的 监理人员仍需坚守岗位并履行其承担的一切义务。
(6)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应根据合同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更换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