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 样本条款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后兆易创新的主营业务 根据《报告书(草案)》、兆易创新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兆易创新主营业务仍为集成电路存储器及相关器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报告书(草案)》及兆易创新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次交易完成后,朱一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兆易创新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 本次交易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承诺 为了避免与兆易创新及其子公司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兆易创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承诺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 本承诺人保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 如果本承诺人有同兆易创新或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以下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兆易创新,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兆易创新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兆易创新提供上述业务机会。无论兆易创新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承诺人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4. 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全资拥有或拥有 50%股权以上子公司(兆易创新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亦遵守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促使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5. 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 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兆易创新的实际控制人;
(2) 兆易创新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陈竞宏为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恒义为华达科技的控股子公司,陈竞宏及其控制的除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企业与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达科技将持有江苏恒义 100% 的股权,陈竞宏仍为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及其控制的除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企业与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本人在作为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 本人在作为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华达科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本人在作为华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华达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华达科技,由华达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该商业机会,或在华达科技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以避免与华达科技存在同业竞争。
4、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华达科技;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华达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华达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陈竞宏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避免与华达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同业竞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且没有实际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
同业竞争.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情况核查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 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 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 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 若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