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 样本条款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以前檢附歷年評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0 年。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優先定約之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 6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另行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4.2.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共有 4 個年度達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時之最近 2 次評鑑分數達 80 分以上之情形,同時於履約期間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缺失致使人員死亡等事件時,得申請優先定約。但乙方若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前提出優先定約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4.2.2 乙方如符合申請優先定約資格,得於本契約屆滿前 16 個月至 18個月期間內,檢附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倘乙方未能於前述期間申請,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14.2.3 甲方於接獲乙方申請優先定約後,經確認乙方符合本契約第 14.2.1 條約定之情事,且本案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後,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9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機會。 14.2.4 甲乙雙方合意議定之新約,為契約屆滿之新約,乙方仍應依第十章規定辦理返還及移轉資產予甲方。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4 年起至屆滿前 3 年止,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次評定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期間以 20 年為限, 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甲方得視為乙方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另為其他之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第 10 至 12個月期間內,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年評定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最長以 6 年為限。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依本契約第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7.5.1 申請資格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 3 次達 80 分(含)以上,且未有 (1) 未履行第 5.5.13條有關緊急避難處所之開設、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或其他缺失致使人員死亡等情事者,得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惟乙方未依第 17.5.2.1 條約定期間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7.5.2 申請優先定約、審查及議約程序 1. 乙方如符合第17.5.1條之申請資格,最遲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第13個月止(例如:契約期間於11月30日屆滿,則應於前一年10月31日前,以此類推),檢送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財務計畫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惟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優先定約。前開資料不足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並以1次為限。 2. 乙方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並經甲方審酌有續行委外經營之需求後,甲方得依督委會之意見,決定是否優先定約。如甲方決定不予優先定約時,應於乙方提出申請後6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乙方。 3. 如經甲方同意優先定約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議訂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契約期間屆滿前3個月止雙方仍無法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 17.5.3 申請優先定約次數及期間之限制 雙方依第 17.5 條程序辦理優先定約以 1 次為限,且期間為 3 年。
優先定約. 17.2.1 乙方已辦理營運績效歷次評定結果總平均 80 分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屆滿前三年至屆滿前四年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如甲方仍有委外辦理本計畫之需,且乙方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其優先訂定之委託經營契約年限以二十年為上限,且以一次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17.2.2 乙方依 17.2.1 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經甲方審查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外方式、特許年限、最低投資金額、乙方承諾及配合事項,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2 年內雙方仍未簽訂新約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將屆滿前 3 年起至屆滿前 2 年,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以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 20 年,但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確認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 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會同乙方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就營運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申請優先定約後 1 年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 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外方式、最低投資金額、權利金、民間機構承諾及配合事項等),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 3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另行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3. 依上開第 1 項及第 2 項而訂定之契約,為本契約屆滿後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之新約,乙方應盤點營運資產並提交資產清冊予甲方備查。
優先定約. 17.4.1 乙方如依本章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一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一次, 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一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17.4.2 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如委託營運標的物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契約期滿前三個月(中華民國OOO年OOO月OOO日)內,雙方如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17.4.3 優先訂約權為契約屆滿後之新約,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 14 章規定移轉營運資產予甲方。